本部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除下列情形者外,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評鑑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