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二、相關專家、學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