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