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申請人於本部進行協調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