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協調事實、理由及結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