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執行第三條第一項計畫內容,應製作服務紀錄,並建立檔案,至少保存七年。前項紀錄及檔案,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登錄或上傳至指定之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