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家庭基本資料。
二、兒童發展情形及需求分析。
三、家庭需求、資源及親職能力。
四、提供服務之項目、頻率、預期目標、策略與方法及執行期程。
五、其他與兒童及家庭功能有關之促進與協助及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