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兒童及家庭基本資料。二、兒童發展情形及需求分析。三、家庭需求、資源及親職能力。四、提供服務之項目、頻率、預期目標、策略與方法及執行期程。五、其他與兒童及家庭功能有關之促進與協助及福利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