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應即於個案管理系統登錄及列管,並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提供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前項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及主要照顧人員共同執行,提供兒童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