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自發現之日起一星期內,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附表一),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式,通報兒童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長、居家托育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者,得準用前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回復表(附表二),回復前二項通報機構或通報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