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