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