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