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9條 法規: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與協助之宣導、教育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