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法規: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通報事由之確認。二、問題診斷及評估。三、服務目標之訂定。四、服務計畫之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