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進行脆弱家庭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各級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前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之義務。主管機關依前二項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