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