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3條 法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