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予重複扶助;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優辦理;其額度低於生活扶助者,得補助其差額。前項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由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