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前項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補助金額,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