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6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半年終了時,於次月十日前將前半年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登入衛生福利部社福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