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托育費用補助金額,如附表。
前條第二項符合補助資格之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準用前項規定。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送托幼兒為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