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