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及時間如下: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小時。四、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五、延長托育:延長前四款所定托育時間之托育。六、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