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虐待、疏忽或其他違反相關保護兒童規定之行為。二、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三、對托育服務為誇大不實之宣傳。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五、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