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
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
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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