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一、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二、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三、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四、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五、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六、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