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3條 托育人員不得將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他人。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托育人員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