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辦理實地訪視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