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7條 法規: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