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一、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