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31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附則 第31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托兒所經許可兼辦托嬰中心者,其托嬰中心總面積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第九條第二項之兒童個人最少活動空間之規定,得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申請改制之同時,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前項托嬰中心於擴充、遷移、負責人或法人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其依前項規定取得之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應由原主管機關廢止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