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聘僱;機構於聘僱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相關資料,包括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離職、復職或職位調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