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9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設置標準 › 第五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29條 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二、心理輔導人員。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前項第一款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者,應置專人管理並提供必要之指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