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設置標準 › 第五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28條 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辦公室。二、會談室。三、活動室。四、會議室。五、盥洗衛生設備。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