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6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設置標準 › 第四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第26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一、心理輔導人員。二、社會工作人員。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