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安置對象最佳利益為原則,提供生理、心理、社會發展需求及其權益有關之服務;其服務內容如下:一、生活照顧…
- 第19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視安置對象之年齡、性別、需求及安置理由等,採分樓層或分區域方式規劃安置與教養方式及環境。
- 第20條安置及教養機構生活空間之規劃,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設置下列設施設備:一、客廳或聯誼空間。二、餐廳。三、盥洗衛生設…
- 第21條安置及教養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者: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
- 第22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符合主管人員資格者代理之;…
- 第22-1條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三人至少應置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人計。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
- 第22-2條安置兒童及少年,每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 第22-4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進用人員未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資格時,…
- 第23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獨立設置為原則,兼辦其他類型機構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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