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6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設置標準 › 第二節 早期療育機構 第16條 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二、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早期療育機構收托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