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5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設置標準 › 第二節 早期療育機構 第15條 早期療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辦公室。二、保健室。三、活動室。四、會談室。五、訓練室。六、會議室。七、盥洗衛生設備。八、廚房。九、寢室。十、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三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於辦理時段療育之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