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9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9條 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訓練內容應包括簡介機構環境、服務內容、經營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見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