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之學院、系、所、學程或科所發給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免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三條至前條所定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二項專業訓練時數之抵免及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認定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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