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