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時,應依下列順序為之:一、適當之親屬。二、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三、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四、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五、其他安置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