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
- 第75-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
- 第76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前項兒童課後…
- 第77條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
- 第77-1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 第7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80條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
- 第8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
- 第8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
- 第82條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
- 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 第8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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