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