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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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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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
- 第54-1條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
- 第55條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
- 第56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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