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6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二、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