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三、收養人。四、利害關係人。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