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科、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科、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並取得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