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勞行政職系之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
四、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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