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專任,至少三人(得包括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者),並優先進用社會工作師。二、心理輔導人員:至少一人,得以特約方式進用。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由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相關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